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永新县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猎捕活动。
二、禁猎期
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三、禁猎工具和办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自制猎枪、排铳、毒药、爆炸物、捕猎夹、地弓、弹弓、网捕、笼捕、犬捕、电击或诱捕装置、猎套、猎夹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方法进行猎捕。
四、禁猎对象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江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情节轻微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因科学研究、航空安全保障、种群调控、农业生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批准手续,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2025年8月1日至2028年7月31日)
举报电话:0796-7723098
特此通告。
永新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日